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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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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建设法律后果

  摘要: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产权证,但是乡里发的产权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所以购买小产权房具有法律风险。那么建设小产权房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呢?跟着北京房地产律师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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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规范小产权房的评判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目前小产权房的现状,可以对小产权房建设法律后果作如下分析:

  (一)从建房土地来源上分析,建设小产权房的法律后果

  1、关于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的住宅。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函字第97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也明确规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

  可以看出,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买房人不仅是买房,实际上也是买地,售房人在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故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因此,此类“小产权房”是不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此类房屋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互之间虽然可以转让、置换,但办理过户手续,还受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一户一宅”原则的限制。

  2、关于建设在农民集体所有非住宅建设用地上的住宅。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建设用地除宅基地外,只能经审批后用于建设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而不得建设商品住宅。任何人利用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用地建设“小产权房”,既违反土地管理法,也违反城乡规划法,该种建筑属于违法建筑。 3.直接利用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建设的住宅。此类“小产权房”没有任何审批手续,严重危害了我国的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违反了国家对耕地的强制性保护,属于严重违法的建筑,依法应予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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