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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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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守约方依约定解除合同

不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守约方依约定解除合同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案情:2010年4月11日,经北京XZ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产经纪公司”)居间,谢女士以31000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邱先生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马连店村LX花园的某房屋,房屋建筑面积共164.72平方米,双方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邱先生、谢女士与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签约当日,谢女士按照约定向邱先生支付了定金贰拾万元。根据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双方约定在2010年5月12日之前,买受人将全部房屋款项共计叁佰壹拾万元整支付给出卖人,买受方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给出卖方除外。”谢女士只在签约当日支付了定金贰拾万元,后未支付剩余房款,即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即2010年5月12日之前向邱先生支付全部房屋款项。因此,根据《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逾期超过15日后,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的另一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合同的另一方全部财物,并按照总房价款的20%向合同的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的规定,邱先生要求解除与谢女士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620000.00元及协助办理网签注销手续。但是邱先生多次找谢女士协商,对方都拒不理睬。后来,邱先生通过专业的北京房地产法律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找到胡文友律师,委托胡文友律师具体处理此事,胡文友律师了解了案件情况,经过调查取证,分析材料,胡文友律师起草了关于邱先生要求解除与谢女士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办理网上签约注销手续一事的律师函。谢女士收到胡文友律师的律师函后,积极与邱先生联系,最后经过协商,双方解除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谢女士向邱先生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
法律解析:双方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谢女士逾期支付房屋尾款符合逾期付款超过十五日、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支付违约金620000.00元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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