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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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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占房屋,法院判决返还

非法侵占房屋,法院判决返还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案情:2007年4月9日,侯女士购买了苏女士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MLHYMY小区6幢4单元101室的房子一套,2007年5月14日侯女士拿到了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侯女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林女士与原房主苏女士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法律关系,但是林女士却一直霸占着 侯女士的房屋不走,侯女士多次要求林女士腾退房屋,但是她却对此置之不理。

2007年5月14日,侯女士委托胡文友律师具体负责办理,胡文友律师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事实和法律,为侯女士起草了起诉状,要求林女士腾退房屋,在法院开庭过程中,被告林女士没有出庭,胡文友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证明侯女士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林女士侵占该房屋事实的一系列证据,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林女士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涉案房屋腾退给侯女士,现在房屋已经返还到侯女士手中。

法律解析:在本案中,原告侯女士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而被告林女士却一直霸占着原告的房屋,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法律依据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作者:北京胡文友律师 未经本人许可,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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