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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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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买车位无法用,律师维权打赢官司

全款买车位无法用,律师维权打赢官司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一、购买车位

2004年6月,加拿大国籍的HKTY先生从北京HSBF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由其开发建设的车位,并支付了全款,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5年12月31日前交付给HKTY先生使用。HKTY先生想购买了自己的车位以后,就不用担心自己的车子没有停放的位置了。但是他以后怎么也不会想到支付了全款购买了属于自己的车位却仍然不能正常使用。

二、禁止停放车辆

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车位交付给HKTY 先生使用后,HKTY 先生向房地产开发公司选聘的物业公司交纳了车位管理费,使用了一段时间后,物业公司却于2007年9月贴出通告,称HKTY 先生的车位将施工改造,该车位禁止停车。

三、艰苦的维权

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未与HKTY 先生协商,就发布通告对HKTY 先生的车位进行施工改造,禁止停放车辆,两公司的这种行为非法侵害了HKTY 先生的财产所有权,使HKTY 先生处在自己拥有车位却不能正常使用而要重新再租车位的尴尬境地,给HKTY 先生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HKTY 先生多次找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理论,但是一直也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面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的非法行为,HKTY 先生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他委托胡文友律师帮忙解决此事,胡文友律师全面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仔细查阅了相关的材料,并且拍摄了大量证明车位被破坏的图片,为案件的诉讼做好了充足的准备。

在收集完相关证据后,胡文友律师为HKTY 先生起草了起诉状,依据法律规定,要求:1、房地产公司将车位恢复原状;2、物业公司返还车位管理费;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经过了三次开庭,在庭审过程中,房地产公司辩称,恢复原状需要以享有车位所有权为前提,HKTY 先生没有取得车位的所有权,称HKTY 先生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物业公司辩称他已经尽到了管理的义务,不同意返还车位管理费,鉴于对方的这种态度,胡文友律师提供了《车位买卖合同》、《车位管理费收据》和车位已经被破坏的照片,用以证明车位属于HKTY先生所有、HKTY 先生已经交纳了车位管理费、车位已经被非法侵占的事实,两公司已经非法侵害了HKTY 先生的财产所有权,面对与其所述事实相符的情况,两公司哑口无言。最终,法院作出了支持HKTY 先生诉讼请求的判决。

四、律师说法

1、原告HKTY先生的的车位已经支付了对价,所有权归HKTY先生所有,是原告个人合法财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并且HKTY先生已经依约支付了车位管理费,但是被告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却非法侵占了HKTY先生的车位,侵害了HKTY先生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所以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将车位恢复原状。

2、原告HKTY先生的车位已经被两被告非法侵占,原告无法正常使用车位,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返还原告车位管理费。

 

 (作者:北京胡文友律师 未经本人许可,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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