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房产律师胡文友律师!

律师介绍

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付费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5801392399

邮箱地址:15801392399@139.com

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成功案例

北京开发商延期交房,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

北京开发商延期交房,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案情:2005年10月16日,陈先生和杨女士与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备忘录,约定陈先生和杨女士购买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西路10号嘉裕苑B座18层XX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209.89平方米,总价款为人民币3309965元。合同还约定,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于2006年8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陈先生和杨女士就按约定将30%的首付款人民币999965元全部付清。但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却未能按期交房,并于2006年8月30日向陈先生和杨女士发出关于延期交房的通知。通知中说,由于项目修改方案,该房屋不能按期交付使用,我们将按合同约定,承担延期交房责任,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此后于2011年12月,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先生和杨女士出具了承诺函,主要内容为,将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和标准交房、在具备网签条件时及时办理网签手续,尽快交房,并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2013年1月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次出具承诺函,承诺嘉裕苑项目将于2013年底前交付使用,但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能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在协商无法解决以上纠纷的情况下,陈先生和杨女士通过专业的北京房产法律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找到胡文友律师,胡文友律师经过分析相关材料,认定《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开发商依法应该支付延期交违约金,经过依法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奥运村法庭立案、出庭代理并发表了起诉意见和代理意见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9日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5民初68515号,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原告陈先生、杨女士与被告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16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

二:被告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陈先生、杨女士逾期交房违约金(自二00六年九月一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每日50元计算)。

三:驳回原告陈先生、杨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0元,由被告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先生、杨女士给付)。

胡文友律师说法:

第一:现被告已经办理了楼栋初始登记,并已改预售为现售,被告以楼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主张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二:被告未履行交房义务,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

后记:被告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年五月二十五日下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3民终6368号,准许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5民初68515号依法已经于二00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158013923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京ICP备1501871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6822 Copyright © 2018 www.fdc010.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