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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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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答疑解惑437:丈夫私自连带担保,妻子是否要承担责任?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答疑解惑437:丈夫私自连带担保,妻子是否要承担责任?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网址:www.fdc010.cn),邮箱:308859481@qq.com。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问:你好,我丈夫和做生意的张某是多年的好朋友,去年底,张某经营流转资金出现状况,就找我丈夫希望我出面担保向某银行贷款,鉴于对朋友的信任,他未与我商量便答应,并在连带保证担保合同签字认可。没想到张某的生意一落千丈,而且现在人也找不到,不知所踪。现向银行的贷款已经到期,该银行起诉要求我和我丈夫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请问,我有承担责任的义务吗?

 

答:首先,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你丈夫为朋友贷款提供担保而产生的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其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应由张其个人自行承担,你作为配偶不承担偿还责任。

 

  其次,从举证责任来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夫或妻与第三人的合约行为超出夫妻日常生活代理权限而产生债务或可能产生债务的,其合约行为必须征得夫妻另一方的认可。就保证担保事项已征得你的认可,该银行有责任提出证据,并用证据来证明。如该银行对此不能提交证据,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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