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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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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入法

《民法典》新规: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入法

北京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                 

一:一直备受社会关注的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在民法典中有了答案:“共债共签”原则入法。民法典吸收了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了明确。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其中第二十四条对此作了规定,但近年来引发了较大争议,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201712,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备案审查年度工作报告中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研究,推动解决有关问题。20181,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方面意见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但考虑到新司法解释刚出台不久,需要观察评估,去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审时,婚姻家庭编草案维持了现行婚姻法的有关内容,未作实质性修改。近一段时间以来,有意见提出,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妥当,建议草案加以吸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二:法律依据如下: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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