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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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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登记前,患重大疾病情况应如实告知对方

民法典新规:登记前,患重大疾病情况应如实告知对方

北京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                 

一:登记前,患重大疾病情况应如实告知对方

2003年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强制婚检制度退出历史舞台。对于结婚前的患病情况是否应该告知,什么程度的病情需要告知,舆论存在不同看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这一规定强调了婚前告知义务,有利于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防止因为婚后病发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务,以及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

关于条款中“重大疾病”的范围,随着医学的进步,一些疾病将可能治愈,为保持法律的延续性,不宜在法律中规定何种疾病为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界定可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类比,具体应当交由下位法或者行政、卫生部门解决。

那么,强调对婚前病史的知情权是否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夫妻在共同空间内生活,其关系具有高度亲密性,而患重大疾病情况和优生优育具有一定相关性。考虑到婚姻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应当要求患重大疾病的一方将重大疾病情况告知对方,在这里隐私权要让位于知情权。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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