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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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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讲解19:转让人将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吗?

胡文友律师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讲解19:转让人将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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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人将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二: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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