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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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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婚姻家事法律问题答疑解惑491:民间借贷中民间借贷机构利用中介费用规避利率上限的行为有效吗?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婚姻家事法律问题答疑解惑491:民间借贷中民间借贷机构利用中介费用规避利率上限的行为有效吗?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网址:O网页链接),邮箱:308859481@qq.com。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一:民间借贷中民间借贷机构利用中介费用规避利率上限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支付的成本应主要以利息的形式体现。实践中,借贷双方之间、甚至借贷一方与第三方之间约定各种名目的费用,真实目的在于规避对利率上限的管制。出借人通过各种关联主体,巧立名目增加借款人借款成本的法律规避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也导致利率规避目标的失败。因此,法院在判断第三方中介费用是否应当计算入借款人的借款成本时,不能盲目照搬各项咨询、管理等服务合同的表面约定,而应结合提供服务的情况、服务主体与出借人的关系、支付费用的方式、费用高低等因素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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