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房产律师胡文友律师!

律师介绍

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付费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5801392399

邮箱地址:15801392399@139.com

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婚姻家事

北京胡文友律师一日一法之12:存在盗刷事实,持卡人能否要求发卡行赔偿损失?

北京胡文友律师一日一法之12:存在盗刷事实,持卡人能否要求发卡行赔偿损失?

北京胡文友主任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热线:15801392399

当事人问:小王在银行开办了一张储蓄卡,并开通了短信账户变动通知服务、网上银行服务、电话银行服务。2019111914:44-15:11小王收到短信,显示他的银行卡发生了多笔取款,且均为境外消费,而他并未出境。同日15:11,小王给银行客服打电话进行电话挂失,15:19拨打110报警,15:49到银行卡开户行,打印储蓄卡消费明细,大约17:15小王带着身份证、银行卡、储蓄卡消费明细到派出所录笔录,公安机关已立案,但刑事案件尚未结案。小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银行向其赔偿被盗刷的存款并支付利息。

胡文友答: 涉诉交易发生地点为境外,而小王本人并无出境记录,收到短信通知后小王于当天到派出所报案,从涉案交易与报案的时间、地点分析,不可能小王本人或授权他人持涉案银行卡原卡所为,故应认定涉诉交易为他人持伪卡所为。根据《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对储户存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理应确保该银行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并具备识别真伪的技术能力和硬件设施,应当承担对银行卡真伪的实质审查义务。伪卡盗刷行为的发生说明银行制发的借记卡信息存在被复制的安全隐患以及交易系统无法识别伪卡的技术缺陷,故一审法院判令银行应当赔偿小王被盗刷的存款损失及利息。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158013923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京ICP备1501871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6822 Copyright © 2018 www.fdc010.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