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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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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胡文友律师一日一法之15:中介人员携租金“潜逃”,租客损失谁担?

北京胡文友律师一日一法之15:中介人员携租金“潜逃”,租客损失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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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问:201910月某日,刚毕业的小李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处房屋,月租金5000元。根据合同的约定,小李应将租金直接汇入中介公司的租金账户或到中介机构的营业部付款,如果因小李的原因不能将租金直接存入租金账户时,小李可委托中介公司代交租金,中介公司将租金存入租金账户。

  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小姜一直负责与小李沟通,签订合同当日,小李通过微信向小姜支付了合同约定的3个月的房租、押金和中介费,小姜给小李出具盖有中介公司印章的收据,并且把房子的钥匙也给了小李,小李顺利入住。

  之后,中介公司以小李未支付房租为由,要求小李从房屋搬出,小李于2019119日搬走,但就退还租金事宜与中介公司产生争议。双方协商未果,小李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前述《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中介公司返还房租、押金和中介费。

  诉讼中,中介公司认可与小李存在房屋租赁合同,但主张业务员小姜仅在公司工作了1个月左右,收了客户钱后没有交给公司,现已携款潜逃。而且,小李租房的价格明显偏低,小李也没有按照约定的方式付款,小李应察觉到交易存在异常,所以不同意退款

胡文友答:中介公司与小李签订合同,合同中对租金数额、支付方式等约定明确,且中介公司是专业的房屋行纪机构,中介公司主张小李应察觉交易存在异常不能成立。签订合同时,小姜是中介公司的员工,合同上盖有中介公司的公章,小李为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而向小姜支付款项具有事实基础,亦具合理因素,小姜是否将款项交给中介公司与小李无关。小李已依约支付款项,中介公司收回房屋后未再向小李提供出租房屋构成违约,《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应该解除,中介公司应该返还已付房租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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