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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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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

北京胡文友律师一日一法之125:离婚后,能否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北京胡文友律师一日一法之125:离婚后,能否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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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马某与被告倪某曾是夫妻,在其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共生育了婚生长子倪某某(2011年3月4日出生)和婚生次子倪小某。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8月23日在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长子倪某某、次子倪小某均由被告倪某抚养,原告无需支付抚养费,原告享有探视权。

   、被告离婚后,虽然依照协议约定,婚生长子倪某某由被告抚养,但倪某某一直跟随原告马某生活至今。现原告马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婚生长子倪某某由自己抚养。

   本案中,涉案子女倪某某已年满八周岁,从其书面表达的意思可以看出,其自愿跟随原告(妈妈)一起生活,是其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今后生活的需要,故原告马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夫妻离婚后,双方虽然协议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但是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或家庭环境等情况的变化,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能不再适合承担抚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一方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也可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一般而言,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及子女个人的意愿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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