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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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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

北京胡文友律师一日一法之141: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哪些权益?

  北京胡文友律师一日一法之141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哪些权益?

  北京胡文友主任律师法律咨询热线:   15801392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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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家庭生活中,和男性相比,部分女性往往在家务上承担更多,且在经济上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离婚诉讼中,女方可以依法享有以下权益:

   一、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受到照顾。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女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法官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获得家务补偿。如果在家庭生活中,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获得生活困难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如果女方离婚后没有住房的,可以要求男方给与生活困难帮助。

  四、获得损害赔偿。如果男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五、财产不受侵害。部分家庭中,由于男方实际掌握财产,离婚时,女方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容易受到侵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男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男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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