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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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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纠纷

房屋中介居间合同两类合同

  摘要:找房产中介买卖房时,在看好房后都会签订相关合同,这样也可以很大程度上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房屋中介机构在法律上称为居间人,与其订立的合同称为居间合同,居间合同中的另一方称为委托人,即涵盖买方、卖方、出租方、承租方。下面就跟跟着小编了解一下房屋中介居间合同两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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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屋中介居间合同两类合同

  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是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订立居间合同的时,提醒读者注意,居间合同分为两类:

  (一)报告居间合同

  报告居间是指居间人为委托人寻找、寻觅并指示可以与委托人建立合同关系的人。目前,很多中介机构是以报告居间作为生存手段。

  例如: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中介机构为承租方提供房屋出租人的信息,无论承租方是否与出租方成立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按照约定仍需支付报酬的服务。此类居间服务,不以成立房屋租赁合同为目的,只是为委托人提供可能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信息后,即收取报酬。

  (二)媒介居间合同

  媒介居间是指居间人在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互寻、介绍和撮合,不但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还周旋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成双方订立合同。

  例如: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中介机构不仅为买方提供了房屋出卖人的信息,而且还周旋于买方与卖方之间,促成买卖双方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后,收取报酬,如果买卖双方未能成立的,中介机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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