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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吃掉”老父遗嘱 大兴法院开出五万罚单

当庭“吃掉”老父遗嘱 大兴法院开出五万罚单

作者:舒畅  发布时间:2018-10-18 09:52: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在大兴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开庭过程中,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原件“不翼而飞”。经调查发现,该证据竟被被告当庭“吃掉”。10月17日,大兴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决定对该名被告处以5万元罚款以示警戒。 

  据悉,该案系遗嘱继承纠纷,原、被告为芦姓兄弟姐妹四人。芦母于2001年过世,芦母过世后,芦父购买房屋一套。后芦父于2016年去世,芦父生前立有遗嘱一份。后原告芦甲向大兴法院提起遗嘱继承纠纷诉讼,要求继承芦父名下的房屋,被告芦乙、芦丙、芦丁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案于2018年9月21日上午9时在大兴法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在庭审举证质证环节,原告芦甲的委托代理人当庭提交遗嘱原件及2份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证据材料。被告芦乙将上述证据材料传递给被告芦丙的过程中,置于材料最上层的遗嘱原件不慎掉落。此时芦丙并未将遗嘱拾起置于桌面,而是不动声色地一手佯装拿眼镜盒,并从桌面上取出一份遗嘱复印件置于另两页证据材料上面;另一手则趁机将遗嘱捏成团塞入口中,捂嘴咀嚼、吞咽。随后,法官责令芦丙将遗嘱原件交回,并释明芦丙,若不交回原件,将认定其故意毁灭证据,但芦丙拒不悔过。后经查实,遗嘱原件确已被芦丙塞入口中并下咽。庭审被迫中止。 

  其后,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开发区法庭依法组织合议庭审理该案,合议庭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芦丙的行为已经构成毁灭书证,并对芦丙做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10月17日下午,大兴法院依法向被告芦丙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并再次对其作出口头训诫。

  对芦丙的行为,该案承办法官称:随着“智慧法庭”“数字法庭”建设的不断推进,庭审过程全程留痕,任何人在法庭内的一言一行都将会被如实记录。芦丙自认为“毁灭证据”不动声色,但不知其一举一动都被法庭内的监控全程记录。再则,遗嘱原件尚有复印件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芦丙当庭毁灭遗嘱原件的行为既不会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其还会因为触犯法律而付出更大的代价。

  对此,法官提醒广大公众:法院案件审理具有严肃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庭纪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否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轻则罚款、拘留,重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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