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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空气净化器却花2460元 老人被骗诉至法院获支持

“免费”空气净化器却花2460元 老人被骗诉至法院获支持

作者:王竹萌 吴卫娟  发布时间:2018-10-17 09:21:27 打印 字号:  |  | 

  76岁的沈大爷按商家提示先购买滤芯,后免费领取一台价值7680元的空气净化器,回家后发现被骗,遂诉至法院请求退货退款及三倍赔偿,今天下午,房山法院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商家退还沈大爷货款2460元,并给付其赔偿金7380元。

  据沈大爷诉称,2016年夏天,他参加了一场宣讲会。宣讲会上,商家号称为了普及惠民工程,向广大老年人免费赠送某品牌空气净化器,并称该款负离子空气净化器具有祛除PM2.5、祛除甲醛、释放负离子、杀灭细菌功能,全国统一零售价格为7680元,现商家可以将机器免费赠送给到场的消费者,但需要消费者出钱购买净化器内部的滤芯。后沈大爷“免费”领了一台空气净化器,并现场转账商家2460元,现金支付520元,花费共计2980元购买了净化器的内部滤芯。

  回家后,沈大爷的儿子发现,该机器并未取得医疗器械批号,却在包装上注明了“急速根除病毒、细菌”字样。沈大爷的儿子随即联系了该空气净化器外包装上标注的监制单位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却表示从未生产过该款空气净化器。沈大爷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沈大爷将商家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货退款,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三倍赔偿货款7380元。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产品包装图片打印件、12315举报回复以及银行借记卡账户明细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以银行转账的形式从被告处购得涉案产品,且被告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被告通过夸大的广告效果和虚假厂家宣传等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了质次价高的商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三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因沈大爷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现场支付了520元现金,房山法院对这笔费用无法支持。最后,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的规定,判决被告商家退还沈大爷货款2460元并给予其三倍赔偿金7380元。

  法官提示: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老年人,目前不法商家宣传花样繁多,老年人切不可被宣讲会、展销会等形式的宣传所误导,更不可为贪小便宜吃了大亏,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到正规厂家购买质量合格的产品,同时,购买商品时一定要索要发票,留存消费证据,以便出现纠纷后及时维权。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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