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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走准婆婆存折并取款 女子获有期徒刑八个月

拿走准婆婆存折并取款 女子获有期徒刑八个月

作者:焦梅 郭敏娜  发布时间:2018-10-15 15:18:48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张某盗窃其未婚夫母亲李某的存折,并将存折内的近2万元存款取出后据为己有。近日,延庆法院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某日,被告人张某到刘某家中商量结婚事宜,后盗窃刘某的父亲刘某某两张存折和母亲李某一张存折。2018年5月某日,在延庆区某银行ATM机上,张某将李某存折内人民币近两万元转入自己的银行卡内。后张某向刘某索要刘某某存折密码未果,又盗窃刘某某身份证藏在自己与刘某的房间内,企图持刘某某身份证将存折内现金取出。

  几日后,刘某某、李某发现存折丢失后报警。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将张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延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被害人损失,酌予从轻处罚。

  最终,延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的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与刘某并未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因此其与被害人李某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且被害人李某并未谅解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故应依法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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