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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发生事故 矿长十年后归案获刑五年

非法采矿发生事故 矿长十年后归案获刑五年

2018-11-20 10:16:59  

     中国法院网讯 (聂婷)  2008年,王某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批准逮捕,但一直在逃未到案。2017年,公安机关经过十年的查找,在严密的侦查研判下最终在湘东区下埠镇一陶瓷厂将王某依法逮捕。近期,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达300万元

  2006年12月,被告人王某为了获取非法利润,邀集其他四名股东,每人投资4万元以16万元的总价购买湘东区荷尧镇景发煤矿,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开采。五名股东由专人负责全面管理,王某担任矿长并负责购买炸药和煤炭销售,另有三人负责协调外部关系、地面工作、井下带班、过磅、记账等。

  2007年元月至2008年8月3日,景发煤矿非法开采煤炭资源,期间多次被政府有关部门查处,依法取缔,但仍然拒不停止非法开采行为。经江西省煤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等人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2964692.8元。

  非法买卖爆炸物用于煤矿非法开采

  2008年3月,被告人王某投资入股了上栗长平大发煤矿。由于大发煤矿属年产量在三万吨以下的小煤矿,上级主管部门于2008年1月12日作出了停产决定。3月20日,在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到期未换发新证,且上级主管部门一直未允许恢复生产的情况下,大发煤矿重新恢复了生产经营,但公安机关没有继续供给生产所需的雷管和炸药。

  为了维持煤矿的生产,被告人王某四处寻找购买炸药、雷管的地方。之后,一直有自称提供炸药、雷管的湖南商家向他推销,在购买了一套试用后,王某便通过此人购买非法生产所需的炸药、雷管。

  2008年3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通过他人介绍、联系,从一非法制造爆炸物的刘某处购买炸药79箱、总重1896公斤,3730发雷管,运送至上栗长平大发煤矿、湘东荷尧景发煤矿用于非法生产。

  非法开采7名矿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景发煤矿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条件十分简陋。电缆线沿着顶棚铺设,周围以干草填充,并且在井下设立一石洞存放炸药,周边和顶棚均打了木架,木架内全部填充干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008年8月3日凌晨,景发煤矿因井下石洞口上方电缆线短路着火而引起周围干草燃烧,进而引起存放炸药的石洞发生火灾,产生巨大浓烟,由于风巷事发前倒塌未修通,致使浓烟无法及时排出,造成7名井内工作人员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积极救助,抢救了两名井下作业工人。并与七名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赔偿金额50万元。

  矿长出逃十年终以三罪数罪并罚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发生后,王某作为矿长先后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之后,王某出逃十年。后经公安机关缜密的侦查研判,在湘东区下埠镇一家陶瓷厂蹲守逮捕了王某。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犯非法采矿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采矿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因被告人王某确因生产所需而非法买卖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加救助,赔偿被害人家属。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提起上诉,经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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