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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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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2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么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
再审申请人么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1809号民事判决中财产分割部分,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么某申请再审称,案涉房屋系其父遗产,王某不享有居住使用及相关权益,原审未查明购车款来源及车辆为么某父亲遗产的事实,且一审存在程序违法。综上,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么某主张案涉房屋系其父遗产,王某不享有居住使用及相关权益,根据《平房乡绿化隔离带腾退安置补偿协议》,案涉两套房屋系基于拆迁补偿所得的安置房屋,且属针对么某、王某二人进行的定向安置,二人均对两套安置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相关权益,原审法院依据拆迁政策、安置面积等对两套安置房屋的居住使用相关权益所作处理,并无不当。关于么某主张案涉车辆系使用其父遗产购买,应归其所有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车辆系王某、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依法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依据车辆现值予以分割,应属合理。经核查,么某主张一审程序违法的意见,亦无事实依据。综上,么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么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锐
审 判 员 陈伟红
审 判 员 史利晖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小溪
书 记 员 吴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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