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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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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2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
再审申请人彭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4643号民事判决中财产分割部分,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彭某申请再审称,《保证书》系其受胁迫后签署,且李某存在伤害彭某的行为,属于过错方,不应取得房屋产权份额。原审法院未依申请调取证据。综上,依法申请再审。
李某提交意见称,彭某系自愿签署《保证书》,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彭某主张《保证书》系其受胁迫后签署,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彭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其签署《保证书》的行为已对案涉婚房作出与李某共有的意思表示,该《保证书》经双方签字生效,对二人均具有约束力。二审法院认定《保证书》中关于婚房的表述系双方在婚前对财产所作约定,并依据该约定内容处理案涉房产产权份额,并无不当。关于彭某主张李某存在伤害行为,属于过错方,不应取得房屋产权份额的意见,鉴于《保证书》中对案涉婚房权属的约定并非附条件赠与,彭某的上述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审理程序亦无不当。综上,彭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彭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锐
审 判 员 陈伟红
审 判 员 史利晖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小溪
书 记 员 吴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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