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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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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夏某1因与被申请人左某、夏某2、夏某3继承纠纷一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17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某1,男,汉族,1961年11月6日出生,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左某,女,汉族,1937年5月22日出生,北京汽车摩托联合制造公司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夏某2,男,汉族,1960年3月13日出生,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夏某3,男,汉族,1968年9月22日出生,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夏某1因与被申请人左某、夏某2、夏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过程中,夏某1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夏某1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夏某1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审  判  员   苏 伟

○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袁 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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