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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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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桂芳、郭晓东、郭晓明与周开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4执异2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周开国,男,194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申请执行人:赵桂芳,女,194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申请执行人:郭晓东,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申请执行人:郭晓明,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本院在执行赵桂芳、郭晓东、郭晓明与周开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2)昌民初字第75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京0114执恢304号]过程中,周开国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周开国称,根据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7534号民事判决书,赵桂芳、郭晓东和郭晓明除应返还我房款和院落附着物折价款外,还应给与我相应的补偿。至今,我没有得到对价款及补偿。强制执行周开国腾退院落及房屋,就违反了上述判决书内容。我于2000年购买了22号院落之后,曾更改房本为周开国及子女周夏,在我居住的这近20年期间,老房早已坍塌,我在昌平区22号响应村委会的号召,建设最美乡村,进行了全面改建扩建返修装修,无法腾退院落及房屋的原貌。我在这个地址从2000年一直居住至今。目前,我和妻、子女在北京没有其他居住地。我及其爱人都是快70岁老人,如遭遇强制腾退,则老无所依,老无所养。必将流落街头。违反了公民生存权。我在该院落创新发展3层屋顶农业和庭院经济,现在正是秋果收获和秋菜旺长季节,如果此时强制执行将会给我造成新的损失。(2012)昌民初字第764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行载明:“周开国私自涂改集体土地使用证《昌集建96号宅基地16-02-007》及《昌集建96号宅基地16-02-0018》无效”的情节纯属子虚乌有、造谣惑众。本案的基本案情没有搞清楚,案件事实不清,出现了一系列作假行为。基于以上理由,法院在执行(2017)京0114执恢304号公告涉及的房屋及院落时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中止对该院落及房屋的执行。

赵桂芳、郭晓东、郭晓明称,我们不同意周开国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理由如下:贵院执行腾退行为,是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所采取的执法行为,有理有据。对方已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均维持原判,说明该判决是正确的,毋庸置疑的。对方当年所购院落中有完整的砖瓦房共16间,经法院执行人员与我方近期观察,房屋尚完好存在,对方私自涂改的房产证,法院已判无效。本案已申请执行数年,对方知晓后,一直拖延未自行搬走,至今未将农作物及个人物品早作处理,造成今日这些问题的存在,也是周开国恶意为之,与答辩人无关。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在(2012)昌民初字第7534号判决作出之前,法院曾多次主张摇号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都因为对方的不配合,未能开展。还有在判决书中提出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我方返还对方购房款七万二千元,我方在2014年6月17日向法院缴纳了72000元案款,对方拒绝认领,后法院退还给我们。我们于2018年11月6日再次向法院缴纳了72000元案款。对方响应村委会号召的行为与我方无关,返还我方院落即可。对方翻建改建的部分可自行处理,与我方无关。经调查对方在北京有其他住房,腾退后可以到自己的房屋居住。本案判决书生效已四年有余,对方早应该自行搬离,现今所造成的损失是对方自己造成的,后果理应由其自己承担。

本院查明,赵桂芳、郭晓东、郭晓明与周开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2)昌民初字第7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赵桂芳、郭晓东、郭晓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周开国购房款及院落附着物折价款七万二千元。二、原告赵桂芳、郭晓东、郭晓明返还被告周开国购房款及院落附着物折价款后三十日内,周开国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22号院落及房屋腾退给原告赵桂芳、郭晓东、郭晓明。三、驳回原告赵桂芳、郭晓东、郭晓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周开国不服本院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生效后,周开国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赵桂芳、郭晓东、郭晓明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4)年昌执字第3519号立案执行。2014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4)年昌执字第35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赵桂芳、郭晓东、郭晓明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以(2017)京0114执恢304号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2017)京0114执恢304号公告,主要内容:责令周开国在2018年6月24日前将北京市昌平区22号院落及房屋腾退并返还给赵桂芳、郭晓东、郭晓明。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所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周开国负担。2018年11月6日,郭晓明向本院缴纳案款72000元。

另查,2014年6月17日,赵桂芳、郭晓东、郭晓明向本院缴纳案款72000元,审查中经询,赵桂芳、郭晓东、郭晓明称,周开国拒领上述款项,法院已将该款项退还给赵桂芳、郭晓东、郭晓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据以执行的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赵桂芳、郭晓东、郭晓明返还周开国购房款及院落附着物折价款后三十日内,周开国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22号院落及房屋腾退给赵桂芳、郭晓东、郭晓明。现赵桂芳、郭晓东、郭晓明已于2018年11月6日将购房款及院落附着物折价款72000元交到法院,本院依据生效判决要求周开国将北京市昌平区22号院落及房屋腾退并返还给赵桂芳、郭晓东、郭晓明并无不当。因此,周开国所提异议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开国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慧霞
审  判  员   刘利明
审  判  员   冯 新

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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