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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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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玮因与被申请人王焱、杨文利及一审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5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玮,女,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睿丰源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焱,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文利,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领骏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一审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6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王玮因与被申请人王焱、杨文利及一审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5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玮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撤销本案二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有新的证据即再审申请人王玮在2016年5月4日之前属于案外人北京金鼎盛强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占有该公司80%的股权,是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只是在2016年5月4日其将自己持有的股权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曾凡明,但是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和实际控制人仍然属于再审申请人。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与案外人北京金鼎盛强商贸有限公司资金741万元被北京市密云区税务稽查局冻结与其无关是完全错误的,该公司资金被冻结对再审申请人来说是致命的客观事实,使其再审申请人无法履行与被申请人、买房人的合同约定。其认为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结果。另,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和购房款,构成违约在先,一、二审法院确定了该事实却没有追究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判决内容自相矛盾,显失公平公正。一、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构成违约,判决再审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违约金、房屋差价等损失缺乏事实证据,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处理结果错误,本案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并未依约履行涉案房屋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即再审申请人未按照约定于2016年3月1日前向涉案房屋原贷款机构提交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的申请或2016年3月15日前未办理完毕解除抵押登记手续,逾期超过15日即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履行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并未依约履行前述合同义务,且已逾期履行该义务超过15天,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其虽主张存在客观原因致其逾期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一、二审法院结合评估报告及在案证据,酌定再审申请人支付违约金85万元,本院认为,酌定的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

另,其提出的有新证据即再审申请人王玮在2016年5月4日之前属于案外人北京金鼎盛强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占有该公司80%的股权,是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只是在2016年5月4日其将自己持有的股权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曾凡明,但是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和实际控制人仍然属于再审申请人。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与案外人北京金鼎盛强商贸有限公司资金741万元被北京市密云区税务稽查局冻结与其无关是完全错误的,该公司资金被冻结对再审申请人来说是致命的客观事实,使其再审申请人无法履行与被申请人、买房人的合同约定。其认为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结果。经审查,本院认为,即便再审申请人系案外人北京金鼎盛强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实际经营人,与案外人北京金鼎盛强商贸有限公司完全是两个独立的主体,案外人北京金鼎盛强商贸有限公司系法人主体,再审申请人王玮系自然人主体。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与案外人北京金鼎盛强商贸有限公司资金741万元被北京市密云区税务稽查局冻结与其无关是正确的。且上述该新证据在一审诉讼中即已存在,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新证据。故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上述该新证据,不能推翻已生效的二审判决。一、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妥,亦即王玮提出的本案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因依据不足而不成立。

综上,王玮提出的本案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玮的再审申请。

 

             

         李宝刚    

                 

 

 

 

 

                        ○一九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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