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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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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建伟因与被申请人许方乐及一审第三人北京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1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建伟,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中通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方乐,女,2000年2月16日出生,满族,学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一审第三人:北京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兴华西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董泽,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李建伟因与被申请人许方乐及一审第三人北京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5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建伟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撤销本案一、二审民事判决,裁定再审本案。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一、二审判决存在重大专项遗漏问题,存在不当减少违约金数额问题,以及适用合同条款错误问题等,致使酌定的违约金数额10万元超出合同约定底线56万元,违背了合同先后签订顺序所存在的违约金升级的逻辑关系和初衷,也有悖于合同约定条款,酌定数额缺少法律依据,办证逾期日违约金无需酌定,法院酌定违约金等处理结果是错误的,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本案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综合本案双方产生争议的原因以及纠纷解决的过程,包括再审申请人、买受人李建伟支付房屋价款数额,及房屋交付情况在内的合同履行情况,结合房价上涨因素,并考虑到被申请人、出卖人许方乐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理由,以及再审申请人李建伟对于房租损失另行主张的相关情况,本着督促被申请人许方乐尽快履行合同的初衷,一、二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数额及支付方式依法酌定并维持的做法,本院认为,并未超出合理裁量范畴,一、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亦即再审申请人李建伟主张的本案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因依据不足而不成立。

综上,李建伟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建伟的再审申请。

 

 

 

 

 

 

 

 

             

     员   李宝刚    

                 

 

 

 

 

                        ○一九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员  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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