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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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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注销“逃债” 应予重视

企业借注销“逃债” 应予重视

2019-05-28 10:48: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曹磊

  近年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有些公司在向市场监督部门申请注销时,在清算报告中隐瞒重要事实,意图通过注销登记规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经分析,发生这种现象有以下三个原因:

  企业股东、高管依法依规经营意识淡薄。一些公司的股东、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等依法依规经营意识相对欠缺,恶意利用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出资额对公司债务负责等相关法律规定,意图在公司清算注销后逃避承担公司债务;还有部分公司故意隐瞒债权债务关系注销公司,导致债权人在起诉要求公司履行债务时才发现,公司承担债务的主体资格丧失,债务人主张权益的渠道被恶意阻断。

  清算注销时对涉法涉诉事项审查不够。有些公司清算时,不按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在隐瞒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向市场监督部门报送虚假材料。市场监督部门对注销材料的审查主要集中于税收、社保和职工薪酬等经济社会领域,对涉法涉诉事项仅审查清算组自行提供的清算报告或证明。审查环节的漏洞,客观上增加了债权人利益受损或维权成本增加的风险。

  信息沟通共享不畅影响全面监管。市场监督部门与人民法院的政务、行业信息数据库之间没有实现充分对接,信息共享系以市场监督部门审查登记后的数据共享为主,事前、事中特别是随案、随事同步生成的数据共享不够及时和准确。公司申请注销时可能存在未审执结的诉讼案件,公司未自行申报则市场监管部门无从得知,给一些公司恶意注销逃避债务留下空间。

  为减少此类纠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和谐健康发展,该院建议:

  强化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诚信经营。准确识别并坚决制止公司的恶意注销行为,对未经合法清算而注销的公司依法严格处罚,并将涉及的股东及高管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今后的经营行为,促其诚实经营。

  完善注销登记制度,增加监督职能。强化市场监督部门的监管职责,在审查注销登记时应对公司进行财务审查,并对公司现有资产清点登记造册,责令公司股东及管理人员妥善保管。监督公司依法清算,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健全大数据共享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人民法院、市场监督部门的沟通协调,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借助大数据共同防止公司利用注销恶意规避债务的行为,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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