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房产律师胡文友律师!

律师介绍

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付费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5801392399

邮箱地址:15801392399@139.com

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案例大全

孩子下校车后摔倒 学校是否担责?

孩子下校车后摔倒 学校是否担责?

2021-03-10 14:32:01

 北京胡文友主任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热线:15801392399

 

  中国法院网讯(金薇)为保证学生上下学安全,改变家长接送孩子上学不便的情况,目前,全国各地学校纷纷设置校车。但是一旦出现事故,责任如何划定,便成为了问题。

  近日,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孩子下校车后摔倒引起的责任纠纷案件。

  2020129日上午7时,张某(四年级小学生,9周岁)在乘坐被告小学校车到达学校,从车上下来行走过程中,因学校操场路面有冰而滑倒,导致张某右门牙一颗折断。张某受伤后,未将此事及时告知家长。当日晚6时,家长才发现张某受伤,后带张某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牙冠折。张某及家长认为,被告小学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张某在学校期间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且未将张某受伤的情况及时告知家长而错过治疗最佳时间,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小学辩称,发生此事实属意外,学校始终非常重视学生的安全工作,也采取了多种形式来开展安全教育,如利用广播等,尽到了安全教育的责任和防范义务,会尊重法院裁决,承担自己应负的责任。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在学校操场行走时,因被告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管理存在疏漏,对原告伤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小学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张某医疗费、后续牙齿修复费用、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4962.6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小学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各位家长应提醒学生遵守学校各项规则,注意自身安全,一旦遇到意外,及时通知老师、家长。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校内设置明显提示牌;组织人员定时检查校内设施,排除隐患,配备监控摄像设备;上下校车,校车司机或老师应注意学生安全,一旦出现意外,应及时通知家长。

北京胡文友主任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热线:15801392399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158013923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京ICP备1501871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6822 Copyright © 2018 www.fdc010.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