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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恋结束后仍纠缠女方向其亲友发侮辱信息 被判停止侵权支付精神赔偿

婚外恋结束后仍纠缠女方向其亲友发侮辱信息
被判停止侵权支付精神赔偿

2021-07-22 08:41: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肖波 周常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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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方欲分手,男方对其纠缠不休,女方诉请法院要求男方停止侵权,并以人格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能够获得法院支持?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刘女士诉古先生人格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古先生立即停止对刘女士的侵权行为、向刘女士书面道歉并支付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女士系单身离异女性,其与古先生201912月认识,20201月初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古先生早已结婚且刘女士知悉该情况。20203月,古先生的妻子开始向刘女士发送信息要求刘女士与古先生分手。刘女士称202057日与古先生分手,分手时双方闹至派出所,古先生书写保证书称以后不再骚扰刘女士。

  202067日,古先生打电话告知刘女士声称要伤害刘女士的孩子,且已经在普宁市刘女士儿子就读小学附近。刘女士闻讯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民警出警后,并未在学校附近找到古先生,亦未在视频监控中发现古先生车辆出入的踪迹。

  2020623日,刘女士返回老家,古先生带着礼物自行前往刘女士老家,刘女士拒绝与其见面,随后古先生以探望刘女士父母的名义多次自行前往刘女士老家。刘女士不堪其扰,前往古先生经营的店铺,谴责古先生打扰家人安宁的行为,与古先生争执后当场割伤手腕并扬言自杀。

  20206月开始,古先生使用多个手机号码向刘女士发送数百条信息,内容包含各种侮辱和威胁性的语言;古先生通过抖音等社交软件向刘女士的朋友发送刘女士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言论;古先生多次向刘女士的亲友询问刘女士的住所,试图联系刘女士。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为人格权纠纷。虽然刘女士和古先生发生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2020年期间,为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据民法典中人格权纠纷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古先生通过前往刘女士父母家中、声称前往刘女士儿子学校、频繁大量向刘女士发送带有侮辱语言的信息等方式,给刘女士施加了压力、打扰了刘女士的安宁生活;古先生通过抖音、微信等通讯软件向刘女士的亲友发送的侮辱内容的信息,有损刘女士的个人形象,侵犯了刘女士人格权中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法院判令古先生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书面向刘女士道歉。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法院认为,古先生并非向不特定人数的公众散布关于刘女士的言论,而是向刘女士的亲人、朋友询问刘女士下落、发布关于刘女士的言论,在刘女士和古先生曾有婚外男女关系的前提下,古先生发布信息的行为对刘女士名誉权的损害程度有限。而刘女士明知古先生为已婚人士却仍然保持男女朋友关系长达数月,亦有部分过错,刘女士的行为也加剧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故根据刘女士的诉讼请求,酌定古先生向刘女士支付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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