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房产律师胡文友律师!

律师介绍

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付费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5801392399

邮箱地址:15801392399@139.com

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成功案例

非法占有房屋,法院支持腾退

非法占有房屋,法院支持腾退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案情:北京市朝阳区世纪东方嘉园XX号楼XX层XX单元XX号房屋是张女士的个人产权房屋,张女士于2008年11月25日取得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两被告路女士和林先生因是张女士的亲戚,因住房困难,求张女士把北京市朝阳区世纪东方嘉园XX号楼XX层XX单元XX号房屋借给他们暂住几个月,张女士于2004年03月01日把以上房屋借给他们暂住几个月,但没有想到他们暂住变成了永住,张女士一直想收回房屋自住,让他们腾房,但是他们一直赖着房屋不搬走,这个期间一直由张女士支付物业费、供暖费、水费和燃气费,经过协商无法解决以上纠纷,张女士通过专业的北京房产法律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找到胡文友律师,胡文友律师经过分析相关合同,认定因为张女士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接受了委托。起草了《民事起诉状》并且依法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且出庭代理了诉讼,在今年经过法院开庭,在胡文友律师的依法代理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达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022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支持张女士的合法诉讼请求,支持腾房。具体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路女士、林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北京市朝阳区世纪东方嘉园XX号楼XX层XX单元XX号房屋,并将该房屋交予原告张女士;

2被告路女士、林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女士支付供暖费六千五百六十五元五角、物业费和垃圾清运费六千九百六十七元七角三分、水费一百零九元三角、燃气费三十八元。

被告路女士、林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9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文友律师说法:

一:根据不动产登记公示原则,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张女士一个人名下,为其单独所有。

二:张女士的合法房屋所有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路女士和林先生非法侵占张女士的合法房屋拒不搬走已经侵犯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该立即返还房屋。在路女士和林先生非法侵占房屋期间相关的房屋供暖、物业等费用应该由路女士和林先生承担。

三:路女士和林先生非法占有使用房屋,依法应该支付相应的房屋使用期间的供暖费、物业费等实际使用费用。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158013923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京ICP备1501871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6822 Copyright © 2018 www.fdc010.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