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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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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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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违约把儿子的房卖给别人,依法需要按市场价格赔偿损失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案情:李女士与王先生是母子关系,李女士与王先生的弟弟王甲也是母子关系,王甲是王先生的弟弟。国家实行房改政策后,在2000年,李女士让王先生出钱买两套房改房,这两套房子分别是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东里甲82号楼2门XX号和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东里甲82号楼2门XX号,当时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东里甲82号楼2门XX号房屋的购买价格是18092元。李女士和王先生口头约定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东里甲82号楼2门XX号归王先生所有,房屋面积57.8平方米。以上有2018年7月李女士写给原告的信和2018年6月李女士和王先生的通话录音证明。现在李女士和王甲恶意转移房屋所有权,李女士和王甲恶意瞒着王先生在2016年12月21日把房屋过户给了王甲。现在原告无法取得房屋,现在此小区的房屋均价128205元/平方米,房屋市值7410249元,应该由李女士赔偿此房屋财产损失。在协商无法解决以上纠纷的情况下,王先生通过专业的北京房产法律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找到胡文友律师,胡文友律师经过分析相关材料,认定口头约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李女士恶意处置王先生的房屋依法应该按当时的市场价格赔偿损失,经过依法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出庭代理并发表了起诉意见和代理意见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18日作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2民初20711号,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李女士赔偿王先生损失5660000元;
二:驳回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82元,由王先生负担6156元,由李女士负担245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王先生负担(已交纳)。评估费20202元,由王先生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胡文友律师说法:
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对是否形成事实合同关系作出认定,而对于事实合同关系的成立,应当结合当事人实施行为当时的意思表示及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对相关事实的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判断。王先生与李女士之间就合作购房及分配方案达成过口头协议,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李女士应当将两套房屋的其中一套过户给王先生,但李女士已将两套房屋均转移登记至他人名下 ,双方合同已无法履行,故王先生要求李女士赔偿损失,存在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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