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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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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违约,被判违约金

卖房人违约,被判违约金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案情:2012528日,王先生(甲方)通过北京MT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购买了梁先生(乙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花市枣苑7号楼1102号房屋,当日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应在201275日向其贷款银行申请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办理房屋抵押权注销手续。由于乙方没有及时按约向银行申请提前清偿贷款,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后甲方诉至法院,请求乙方依法判令解除甲乙双方于2012528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方返还甲方购房款176万元;要求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80万元并承担已付居间服务费7万元。

乙方通过专业的房产法律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找到胡文友律师,胡文友律师认真查看了乙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听取了乙方的陈述,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认定如下事实:

由于乙方同意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也同意返还够房款176万元,又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甲方主张80万元的违约金,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多少,所以无需支付过高的违约金80万元。而居间服务费属于居间服务纠纷,应另案解决。

鉴于上述情况,胡文友律师约甲方商谈了几次,经过后来的开庭审理,

法院最终听取了胡文友律师的建议,判决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176万元,支付甲方违约金50万元。经过胡文友律师的努力,使得乙方少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减少财产损失,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胡文友律师说法:本案中,乙方有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为了能使损失最小化,建议广大朋友涉及到纠纷时还是要聘请专业的律师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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