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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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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住违法施工给租户造成损失,法院依法判决房主赔偿租户损失

房住违法施工给租户造成损失,法院依法判决房主赔偿租户损失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案情:20096月,房东刘先生因需要建彩钢临用房,将工程发包给谈先生,谈先生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生产的责任,在20096281828分,造成火灾,虽经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召集来自四家消防队9辆消防车的奋力抢救,近40名消防队员花了近三个小时才扑灭大火,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已给租户王先生带来了巨大财产损失,将租户王先生存放的货物等物品全部烧为灰烬。经北京市房山消防支队作出:房公消火认字[2009]8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火灾原因系电焊作业,不慎收起可燃物起火,并蔓延成灾,而且施工中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并雇佣“三无”人员施工,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房主刘先生将工程发包给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个人谈先生,引发火灾,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施工者谈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主刘先生应当负连带赔偿责任。但事故发生后,他们怠于理赔,经当地的村干部多次调解无果,以致导致租户王先生的正常生活受到极大影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施工者谈先生赔偿给租户王先生因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543000元;房主刘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他们俩承担。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于20100818日做出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0)房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谈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先生经济损失十万元

二:被告刘先生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租户王先生通过专业的北京房地产法律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找到胡文友律师,胡文友律师经过分析相关材料,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准确无误,所以才接受了租户王先生的委托,胡文友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分析材料,胡文友律师起草了《民事答辩状》并且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参加诉讼,然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130日下达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180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胡文友律师说法:谈先生作为彩钢板临时用房工程的承揽人,其所雇佣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引发火灾,火灾因此给王先生造成的合理损失,谈先生应承担赔偿责任,谈先生上诉主张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的意见,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刘先生上诉主张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一节,因其对事故工程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失,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刘先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刘先生的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及王先生的责任问题,原审法院依据王先生在承租场院内存放大量可燃物,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事实,亦认定其对此事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原审法院依据当事人双方对被烧毁的物品数量说法不一,王先生也无证据证明其被烧毁物品的数量,导致无法进行财产价值鉴定的实际情况,并根据王先生确有物品损失的事实,酌情确定王先生的财产损失的数额为十万元并无不妥。谈先生、刘先生对上述数额提出异议,但在无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对原审判决酌定的赔偿数额予以确认。原审法院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及王先生的责任问题的认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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