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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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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解答40: 租金支付有争议应当怎么办?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解答40: 租金支付有争议应当怎么办?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 邮箱:308859481@qq.com。  

过完春节,王某以每月1500元的价格租到了一套自己满意的房子,其价格比市场价便宜了500元。没高兴几天,房东就提出要按年预付租金,王某对此非常气愤,找到房东朱某理论。可是一顿大吵之后,王某有点心虚了。因为他急于租这套价钱便宜的房子,合同内容太过于简单,关于租金支付方式的约定只有简单的两句:“交付租金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原来一团和气的朱某,现在在租金支付问题上寸土不让,坚持要求按年预付租金,而王某则主张,可以押一付三(当地的交易习惯),双方争执不下,朱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其按年预付租金的要求。案例中,王某贪图价格便宜,匆忙之中竟然没有对房屋的租金和支付方式作出约定,导致了对薄公堂的麻烦,幸好最后法院驳回了按年预付租金的诉讼请求,但驳回诉讼请求的原因是什么呢?王某与房东朱某的合同中,关于租金的支付期限约定不明,这也就是所谓的合同的漏洞。关于合同漏洞的补充,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有明确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这一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就租金的支付方式进行协商。显然,王某和朱某是无法协议补充合同内容的,而合同中也没有相关条款,那么就只剩下交易习惯一条路了,这就需要解决一个问题,什么是交易习惯?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但当地的交易习惯是“押一付三”,而不是按年预付租金,因此,朱某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需要补充的是,即便无法确定当地的交易习惯,朱某的诉讼请求,也不能得到支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按照这一规定,承租人是无须预付租金的,更不要说按年预付租金。

 

  在这里提几点关于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方式约定的建议:第一、尽量减少使用口头约定的方式对租金的支付方式进行约定,如果签定合同,一定要在合同内容中就租金支付的期限作出明确的约定,避免争议;第二、一旦因租金支付方式问题发生了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内容;第三、如无法协商,也要尊重当地的交易习惯,切不可滥用权利,徒增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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