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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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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解答73:小区车辆出入卡能否作为车辆丢失索赔的证据?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解答73:小区车辆出入卡能否作为车辆丢失索赔的证据?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 邮箱:308859481@qq.com。              

 

问:我在荣昌区某小区居住。2015年6月22日晚,我将车辆停在小区负一楼停车库,该车库实行停车收费管理。物管公司给我发放了一张车辆出入卡。卡的背面印有“车辆出入某某小区,请刷此卡,并按规定缴纳车辆管理服务费,无卡,执勤人员将不予放行。”第二天早上出发准备上班时发现车辆不翼而飞。报案后,我找到物管公司交涉,物管公司不予理睬。该车经评估机构的评估确定价值为26万元。请问,小区车辆出入卡能否作为车辆丢失向物管公司索赔的证据?

答:本案属于保管合同纠纷。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或无偿地为他人寄存的保管物提供保管服务,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或应寄存人要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时妥善保管物品,防止损伤丢失,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损毁或丢失的,由保管人承担责任。龚先生所述的“车辆出入卡”是车辆进出物业小区的凭证,同时卡背面印有“车辆出入某某小区,请刷此卡,并按规定缴纳车辆管理服务费,无卡,执勤人员将不予放行。”等字样,说明车辆一旦进入该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就处于该小区物管公司管理状态,且是有偿的,故符合保管合同特征。因此,“车辆出入卡”能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由于是有偿保管,物业公司应高度注意保管车辆的安全。但是,该物业公司并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导致车辆丢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套房子仍旧是他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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