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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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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解答76:房屋租赁中房屋损坏赔偿否:致损原因来分辨?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解答76:房屋租赁中房屋损坏赔偿否:致损原因来分辨?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 邮箱:308859481@qq.com。              

 

一:房屋损坏赔偿否:致损原因来分辨

案例1:小李承租王女士的房屋。一天早晨,小李启动洗衣机后就去上班,谁料洗衣机与自来水连接的接头爆裂跑水,将小李承租的房屋及楼下房屋浸泡致损。楼下业主就此起诉王女士赔偿获得支持,后王女士向小李追偿。

案例2:小张一家承租方女士房屋。一天夜里,卫生间自来水水管因老化爆裂,导致租赁房屋及楼下房屋均被水浸泡。方女士赔偿楼下业主后起诉小张,要求小张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方女士作为房屋出租方依法负有保障房屋及屋内附属设施适租的义务,其购房至今二十余年却从未对屋内自来水管进行检修和更换,是导致水管老化爆裂的根本原因;而小张对上述水管无不当使用及破坏行为,故卫生间自来水水管老化爆裂导致的相关财产损失,责任不在小张,遂法院驳回方女士的诉请。

二:说法

根据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就房屋及屋内附属设施设备有保证适租的义务及维修的义务,而承租人对于使用房屋期间发生的正常损耗不负有赔偿责任。所以,就承租人使用房屋期间的致损行为,承租人是否需要赔偿,有两点考虑:第一,损害的发生是否是承租人原因所致;第二,损害的发生是否是正常耗损,即是否是按照性质和用途正常使用而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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