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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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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解答114: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离婚时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吗?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解答114: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离婚时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吗?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邮箱:308859481@qq.com  

                 

问:我和丈夫田某2012年9月用我们的家庭共有财产以儿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100平米的商品房,并以儿子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儿子当时刚满7周岁。2014年4月,因田某有外遇,我俩闹离婚。调解离婚时,双方均同意儿子归我抚养,但就家庭唯一的一套房屋陷入了争议。田某认为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购买,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产,我认为该套房屋系儿子的个人财产。请问,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离婚时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吗?

 

答:该套房产虽是你和田某共同出资,但是购房人和产权人均是您的儿子,故该房产应视为你们夫妻对孩子的赠与。根据《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接受赠与的财产应属于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未成年人基本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其财产往往不能亲自进行管理、收益与处分。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其中一项监护职责就是,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你和田某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由于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应属孩子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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