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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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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解答131:丈夫未与我协商将房屋出卖,我该怎么?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解答131:丈夫未与我协商将房屋出卖,我该怎么?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邮箱:308859481@qq.com  

                       

问:我与丈夫2000年结婚,婚后靠做生意购买了两套住房,都登记在了我丈夫的名下,我认为反正是夫妻,登记在谁名下都一样。2013年12月,丈夫提出与我离婚,在协商财产的分配时,他告诉我除居住的这套房子外,另一套已经卖了。我很愤怒,请问丈夫未与我协商将房屋出卖的行为是否有效?我该如何保护我的权力?

答:你丈夫出卖房屋的行为有效。你可以在离婚时请求你丈夫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之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又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与《物权法》的规定相一致。因此,你丈夫出卖房屋的行为是有效行为,你可以在离婚时请求赔偿损失,保护你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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