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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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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胡文友律师二手房买卖疑难复杂问题解答1000问之69: 天津二手房买卖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胡文友律师二手房买卖疑难复杂问题解答1000问之69:天津二手房买卖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作者: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转载请注明作者,谢谢!

一: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当事人尚未签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原称《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但自行签订后通过房产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一般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经审查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明确约定以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为买卖合同成立、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

出卖人转让仅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于支持。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要求办理房屋所有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买受人要求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出卖人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擅自转让房屋,所有权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但有证据表明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

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房屋先后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因该数份合同中对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实质性内容约定不一致而产生争议的,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同类房屋市场交易价格等因素,按照公平和诚信原则、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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