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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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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胡文友律师二手房买卖疑难复杂问题解答1000问之72: 天津二手房买卖中,关于损失赔偿问题?

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胡文友律师二手房买卖疑难复杂问题解答1000问之72:天津二手房买卖中,关于损失赔偿问题

作者: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转载请注明作者,谢谢!

一:关于损失赔偿问题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包括合同履行后获得的利益、一方违约且发生房价涨跌情形的,涨跌差价属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实际损失金额的确定应结合所处区域的实际情况、守约方的履行情况、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对房屋涨跌情形的预见能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当时最低额度不应低于房价涨跌差价的50%

房屋价格涨跌差价可以参照以下方式确定:1、双方能够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2、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1)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差价;(2)无最相类似房屋可比照的,可以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差价,认定涨跌差价的时间点应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为基础,结合当事人主张权利之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以及双方是否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涉诉房屋的具体涨跌幅度等合理确定。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胡文友律师陪同买房、卖房,预防法律风险,让业主安心买房、卖房,共建和谐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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