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房产律师胡文友律师!

律师介绍

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付费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5801392399

邮箱地址:15801392399@139.com

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房屋买卖

商铺房产税征收

 摘要:很多人开店做生意都是租赁别人的商铺做店面的,那么,租赁别人的商铺,房产税应该由谁来缴纳呢?下面就让和北京房地产律师为大家讲讲商铺房产税征收的问题吧!

101320704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对商铺进行房产税征收有两种情况:

  1、如果商铺是租来的,也就是说自己没产权,不用交税。

  2、如果商铺是自己的,那也要根据用途来区分计税依倨:

  (1)自用:税率为1.2%,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公式: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出租:税率为12%,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公式: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注: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相关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节选)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158013923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京ICP备1501871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6822 Copyright © 2018 www.fdc010.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