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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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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打印遗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成为了独立的一种遗嘱形式

民法典实施后:打印遗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成为了独立的一种遗嘱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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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因为颁布较早,当时电脑还未普及,因此并未对打印遗嘱作出相关规定,但是随着电脑的普及,以打印形式出现的遗嘱越来越多,因此,关于打印遗嘱到底是否属于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打印遗嘱是否有效,实务争议一直较为激烈。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36条规定了打印遗嘱。

1、过去的“打印遗嘱”困境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如果打印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法院一般认定为无效,另一方面,审判实践中也有法院认为,若存在其他证据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时,一般认定打印遗嘱有效。

实务中法官的纠结在于,我国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因无打印遗嘱相关规定,只能将其归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但打印遗嘱不同于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全篇由遗嘱人书写,其笔迹更易鉴定;打印遗嘱也不同于代书遗嘱,因为遗嘱人可能自行打印。所以,打印遗嘱该如何定性以及是否有效一直缺少定论。

 

2、打印遗嘱新规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打印遗嘱规定为独立的遗嘱形式,更加符合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之前的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曾经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地方法院出台的审判指导意见中,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8条曾对打印遗嘱的性质与效力作出规定:“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

以上两个规定将打印遗嘱偏向自书遗嘱定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须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要求,则是按照代书遗嘱的要件设计,较为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每页签名、注明日期是立法者考虑到打印遗嘱易被篡改、伪造的特点而设置的不同于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的新机制。

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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