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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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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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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讲解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胡文友律师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讲解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北京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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