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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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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胡文友律师香山四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析四:李德丰与北京良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胡文友律师香山四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析:李德丰与北京良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

  裁判日期:2018-01-19;案号:(2017)京0108民初1963号;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身份:原告-李德丰,被告-北京中城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良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梁军

,被告-畅建标;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李德丰与被告北京中城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协议》于二O一六年九月七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李德丰的其他诉讼请求。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德丰承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308908元(原告李德丰已预交154454元),由原告李德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胡文友律师解析:

李德丰一审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协议》解除;2、判决被告承担畅建标所借吴某1、李某某、吴某2、原告等四人未结清之本息(以实际结清日起按照如下计算方式)支付给原告,其中本金4200万元人民币,利息截止到实际支付之日按年息24%计算(以计算到2017年12月31日为例,19443400元人民币,按实际支付日期另行计算);3、判决被告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畅建标所借吴某1、李某某、吴某2、原告等四人未结清之本金的日万分之五,从2016年9月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诉讼费用和因追偿债务权发生的律师咨询费50万元和财产保全费。

2016年3月8日,原告与被告中城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该《协议》,原、被告双方约定:1、截至该协议签订日,将畅建标所借吴某1、李某某、吴某2、原告等人未结清本息全额抵作被告开发的香山四季项目(在房屋管理局登记项目名称为香源四季府,以下用此名)中的三套商品房(分别是xx号楼xx单元xx1,xx号楼xx单元xx2,xx号楼xx单元xx3)的房款,总面积是550.26平米;2、被告在香源四季府项目取得销售许可证后的三天内应当与原告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原则上应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条款一致),如果出卖人取得香源四季府销售许可证超过30日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该买卖协议自动解除;3、协议解除后,吴某1、李某、吴某2、原告等四人与畅建标签署的借款合同自动重新生效,被告应当在本买卖协议解除之日起10日内将吴某1、李某某、吴某2、原告等四人与畅建标签署的借款合同截止到实际支付日期的未支付本息支付给原告,利率按照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4、出卖人单方面违约导致本协议自动解除的,除正常履行上述条款外,违约方还需按照吴某1、李某某、吴某2、原告等四人与畅建标签署的借款合同本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但是在2016年8月7日被告取得香源四季府的销售许可证后,被告不但不主动与原告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还在原告不断催促被告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后,被告知不予办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只确认《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协议》解除,驳回原告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一中院以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有两个法院关系,一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关系,一个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确认解除后,恢复到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借款人不是原告一个,原告不是一个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所以一审只确认《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协议》解除,驳回原告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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