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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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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法律解答51:已经超过2年但未超过3年的债权请求权能否适用新的3年诉讼时效?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法律解答51:已经超过2年但未超过3年的债权请求权能否适用新的3年诉讼时效?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     

  问:《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对已经超过2年但未超过3年的债权请求权,能否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起诉后,法院会适用新的3年诉讼时效审理案件吗?

   答:应当适用新的《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其理由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民法通则和本意见抵触的,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在审理一、二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不再适用。基于司法解释的法理精神,旧法有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现在审理旧法时期的案件,应该适用3年时效期间;2:新的《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施行。同时,民法通则并未废止,相关规定及其司法解释依然有效,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民法总则》的规定。为此,法院将适用新法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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