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房产律师胡文友律师!

律师介绍

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付费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5801392399

邮箱地址:15801392399@139.com

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婚姻家事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法律解答74:超过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还能申报债权吗?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法律解答74:超过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还能申报债权吗?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

微信号:15801392399。                  

问:某法院在审理某企业破产清算一案时确定了债权申报期限为2017年9月30日前,因我之前没有看到法院的公告,现刚过债权申报期,我还能进行申报吗?

答:《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从你所提的问题上分析,某法院的破产清算案还没有对某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变现分配,你只要及时交纳你所申报债权的费用,便可以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能依法行使债权人的权力。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158013923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京ICP备1501871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6822 Copyright © 2018 www.fdc010.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