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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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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法律解答76:如何确定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签订地?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法律解答76:如何确定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签订地?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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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李为外地人,在北京昌平买了房并长期居住于此,与登记地在延庆、经营场所在朝阳的A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双方存在争议协商未果,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然而,《借款合同》中没有具体载明合同的签订地在何处。现在该公司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小李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小李与A公司未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地的所在,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小李应当首先确定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如果小李签字和A公司盖章不在同一地点,则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本案中,小李称,A公司代理人持格式合同来小李住处签字,然后带小李返回经营场所盖章后,将合同交予小李。据此,合同签订地应为朝阳,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小李应至朝阳法院起诉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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