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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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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法律解答90: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是否要向用人单位赔偿培训费?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法律解答90: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是否要向用人单位赔偿培训费?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    

问:我大学学的德语专业,在重庆一家贸易公司上班,与公司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公司为了增加国际贸易额,决定选派一批德语、俄语专业人才集中培训。随后我被派往四川外国语学校脱产学习两年,主修商贸德语。学习期间,公司与我补充签订了合同,约定我必须工作满5年,否则要赔偿培训费。培训结束后,我上了一年班就收到大学同学邀请,去他公司上班,做国际贸易,待遇优厚。我考虑再三决定辞职。公司同意辞职但要求我赔偿培训费。请问,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是否要向用人单位赔偿培训费?

答:《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赵先生所在单位为其进行了为期2年的脱产学习,并花费了一定培训费,且补充签订了相关协议。赵先生在未履行约定服务期时,就提出辞职,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要求其承担培训费的要求合法合理,应支付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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