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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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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法律解答98:提前解除合同是否一定要支付违约金?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法律解答98:提前解除合同是否一定要支付违约金?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

问:2015年,李某到一家公司从事门卫工作,未经培训即直接上岗,并签订3年劳动合同。近日,李某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工作,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提出,如果要解除合同需要向公司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否则直接从工资中扣除。请问,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一定需要支付违约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李某所从事的门卫工作既没有专业技术培训,也无保密事项约定,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并声称要从工资中扣除的做法,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因此,李某无需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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