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房产律师胡文友律师!

律师介绍

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付费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5801392399

邮箱地址:15801392399@139.com

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婚姻家事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法律解答111:见习期与试用期有什么区别?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法律解答111:见习期与试用期有什么区别?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   

问:我是西南大学荣昌校区的一名大四学生,今年3月,我在一家畜牧业公司找到一份工作,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见习期一年,试用期3个月。我只听说过试用期,不明白见习期是什么意思,请问见习期与试用期有什么区别?

 

答:见习期是用人单位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以及考核的一种管理制度。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那么,见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的身份不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所以处于试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劳动者。而见习是指学生通过学校安排介绍、本人自找或由其他途径进入实习单位工作,通过完成一定任务来熟悉工作,深化巩固所学理论知识,提升实践能力,为尽快适应并参与实际工作打基础。主要由学校根据教学和技能训练的需要,由学校、实习者、用人单位三者进行约定,见习期间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学生。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劳动者。

二是当事人的目的不同:见习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实习学生的自身素质,完成学业目的,并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过程。体现了学校和学生的教学目的。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为了更好的满足单位的人力资源需要而约定的,是两者磨合的期间。

三是法律依据不同:试用期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而见习期由《民法》和《合同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部门规章规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158013923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京ICP备1501871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6822 Copyright © 2018 www.fdc010.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