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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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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法律解答127:侵害名誉权的判断标准该如何辨别?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法律解答127:侵害名誉权的判断标准该如何辨别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          问:谭某与李某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谭某诉称李某在另一案件中作为证人出庭出庭作证,李某证言不实,侵害其人格权、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法院是否支持?

答:不支持。侵害公民名誉权,是指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被告李某在另一案件中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贬低人格、不足以损害其名誉,亦未降低公众评价,不能认定为侵害人格权、人格尊严、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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